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工業園區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工業園區(含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產業集聚區、工業集中區,下同,以下簡稱“園區”)是我省經濟建設的主戰場,已成為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重要支撐、發展產業集聚和產業集群的重要平臺、發展開放型經濟的重要載體,在加快江西工業化進程、實現江西在中部地區崛起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并切實貫徹科學發展、綠色崛起的理念,有效解決當前園區環境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ㄒ唬┲笇枷?。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行政、市場和宣傳等手段,堅持源頭嚴控、過程嚴管、后果嚴懲,明確各方環境保護責任,嚴把環境準入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努力實現園區產業結構合理化、區域布局集聚化、企業生產清潔化、環保管理規范化、執法監管常態化,推動經濟轉型升級,改善城鄉環境質量,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目標任務。到2020年,全省園區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營及風險防范體系基本健全,循環化、生態化、低碳化、清潔化水平明顯提高,環境監管和執法體系進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單位產值能耗明顯下降,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責權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基本實現園區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二、實施嚴格的環境準入
?。ㄈ┛茖W規劃布局園區。園區建設規劃須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銜接,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嚴格落實環境保護、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制度及建設項目環境防護距離、安全防護距離要求。園區須按照建設規劃環評的要求布局相關產業,鼓勵建設專業園區。沒有依法開展建設規劃環評或防護間距達不到要求的園區,不得引進新的有污染的入園建設項目。
園區現有的環境敏感目標,所在地政府應制定搬遷計劃,在2017年底前搬遷到位。
?。ㄋ模﹪腊循h境準入條件。各地要切實轉變發展理念,不得將降低環境準入門檻作為園區招商引資的優惠條件,不得引進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三高”企業。入園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落實各項環保要求。
園區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對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屬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出控制范圍的園區,不得引進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入園建設項目。相應控制范圍由環保部門結合所在地污染物排放總量予以核算認定。
排入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接管標準的制定,應符合國家及省相關規定要求,并結合企業排污狀況、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按照“一企一議”的原則科學合理確定。
三、加強企業污染防治
?。ㄎ澹┘訌娝廴痉乐巍?/span>園區污水產排企業必須按照環評要求建設必要的污水處理設施,對污水進行處理,達到環評批復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不得擅自停運或閑置污水處理設施,不得超標排放。
園區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醫藥、農藥、制革、造紙、印染、電鍍、印刷線路板以及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排的企業應對廠區初期雨水、地面沖洗水進行收集,并處理達標后通過污水管網外排,不得通過雨水管網排放。
園區企業污水排放口應規范設置,一個企業原則上只設立一個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原則上設在廠界旁,企業產生的污水通過明管輸送到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設施、電磁閥控制開關和流量計,不得偷排偷放。
園區及園區內企業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按規定進行科學論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滿足所在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總量控制要求。
?。┘訌姶髿馕廴痉乐?。園區廢氣、粉塵產排企業必須按照環評要求建設必要的廢氣、粉塵收集和處理設施,對廢氣、粉塵進行處理,達到環評批復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不得擅自停運或閑置廢氣、粉塵處理設施,不得超標排放。
園區及園區內企業要加大對無組織排放廢氣、粉塵尤其是有毒及惡臭氣體的治理力度,建設相應的收集、處理、應急處置設施,通過局部密閉和負壓操作等措施,減少無組織廢氣排放。化工類企業要通過工藝改進、密閉性改造、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等措施,減少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的泄漏排放。
園區企業廢氣排放口應規范設置,排氣筒的高度應達到相關規定要求,不得設置排放未處理廢氣的旁路系統。重點排污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七)加強危險廢物管理。園區企業對環評批復中明確為危險廢物和暫按危廢管理的固體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要求進行嚴格管理,并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報。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應根據園區產業性質嚴格管理,屬于危險廢物的須按照危險廢物依法處理處置。
園區危險廢物產生企業應采取措施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加以利用,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企業自行建設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對不能自行利用或處置的危險廢物,必須交有資質的經營單位進行處置,不得擅自傾倒、轉移和處理處置。
園區及園區內企業轉移危險廢物必須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八)依法淘汰落后企業。各地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依法淘汰園區落后產能以及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煉焦、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嚴重污染環境的生產項目。對污染嚴重、職業病危害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經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依法予以關停。
四、加強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九)加快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到2017年底前,所有園區應完成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科學規劃、因地制宜、與園區產業相適應的原則,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處理工藝,并安裝在線監控設施,確保出水至少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一級B標準。已建成投運但尚未達到一級B標準的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應在2017年底前完成提標改造。新建的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必須執行一級B標準。
?。ㄊ┘涌靾@區污水管網建設。到2017年底前,所有園區應完成污水管網建設。納入全省重點支持的25家配套管網建設的園區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污水管網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對已破損的污水管網,要盡快修復到位。有條件的園區可根據治污需要,對重點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實施單管或明管收集,特殊工業污水應分類、分質收集處理。
(十一)加快集中供熱設施建設。在化工、造紙、印染、制革、制藥等產業集聚的園區,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熱電聯產機組,實行集中供熱。在其他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園區也要推行集中供熱,供熱范圍內的分散燃煤鍋爐應予關停。
?。ㄊ┘涌煳kU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在完善現有危險廢物處置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合理規劃布局,加快區域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建設,推動園區企業就地就近處置危險廢物。積極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不斷提高各類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年產生危險廢物5000噸以上及以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為主導的園區,鼓勵配套建設危險廢物利用企業,具備條件的園區可以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危險廢物未妥善處理處置的地區,不得引進新增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
(十三)加快園區一體化環境監測、監控體系和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園區應在2017年底前建立集企業污染源監控以及園區環境質量監控于一體的數字化在線監控平臺,并與所在地環保部門聯網。以化工類行業為主的園區應在園區內、園區邊界、距離園區最近的環境敏感目標處,建設惡臭電子鼻在線監控、激光掃描等設施,建成智能化實時大氣污染預防預警平臺,防范惡臭擾民。園區應加強應急體系和應急隊伍建設,完善應急預案,切實提高環境應急處置能力。
五、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ㄊ模┩貙挱h保資金渠道。對園區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各地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創造有利條件,采取合資、合作、PPP、BOT、TOT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運營維護。
?。ㄊ澹┩七M市場化第三方環境服務。園區應充分利用市場,積極向社會購買專業化環境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園區聘請第三方專業環保服務公司,為園區提供環境監測、監理、環保設施建設運營、環境治理等環保一體化服務和解決方案。
園區應擇優選擇有資質的第三方運維單位對園區各類環保在線監控設施進行運維。環保部門負責污染源在線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及標準。
園區應明確在推進第三方環境服務中的各方責任,逐步建立“排污者付費擔責、第三方依法依約治理、政府部門指導監管”的治污新機制。推動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與園區企業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ㄊ├眄樅屯晟剖召M政策。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依法依規制定。園區可根據不同的接管標準和污水處理難易程度,污水集中處理實行差別化的收費政策。
園區內排污企業應依法依規繳納排污費。直接向外環境排放污水的企業,由環保部門直接向其征收排污費;通過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企業,不再向其征收排污費。對于園區主要接納處理生產污水的集中處置設施,根據其接納水質、處理工藝、處理污染物的種類及危害程度,應按照一般企業收取排污費。
(十七)支持環保領跑園區和企業。以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為抓手,推進園區升級改造,建設環保領跑園區和企業。對環保領跑園區和企業,相關部門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及融資、補貼等相關政策措施支持。
六、加大監管執法力度
?。ㄊ耍╅_展園區環境保護大排查。園區管理機構要會同環保等部門,在2016年6月底前,對園區內所有企業進行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按照“一廠一策”的要求依法下達整改通知,明確整改內容、時限和要求,督促落實到位。企業應制定詳實的整改方案,按時保質進行整改,直至達標排放。不能達標排放、不符合生產條件的堅決不能允許生產,落后的、污染嚴重的必須依法關停。
(十九)加大環境監測監察力度。加大對園區企業的環境監測力度,增加監測頻次,及時掌握企業的排放狀況。定期組織開展園區及周邊地下水、排污受納地表水體、大氣、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在開展常規污染監測的同時,逐步加強對特征污染物的監測。加大對園區企業的環境監察力度,加強日常巡查、突擊檢查、監督檢查。鼓勵舉報園區及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對舉報偷排偷放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獎勵。
?。ǘ┘哟髴吞幜Χ取?/span>依法綜合運用按日計罰、限產限排、停產整治、停業關閉、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對園區內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懲處。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對環境問題突出的園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實行區域限批。
(二十一)加強監管能力建設。重點加強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健全機構,充實人員,強化專業技術培訓。大力推進環境監測、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配齊配全監測和執法裝備,保障監測、監察工作用車,進一步提高園區環境監管能力。充分發揮園區環境監管網格作用,做到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場所、定經費,使園區各重點排污單位得到有效監管,實現環境監管全方位、全覆蓋。具備條件的園區可設立環保機構,配備必要的監管力量。
七、強化環境信息公開
(二十二)加大園區環境信息公開力度。園區所在地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依法公開園區相關企業落后產能淘汰、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重點污染源監督監測、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排污費繳納、行政處罰和突發環境事件處理情況等環境信息。
園區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達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園區及企業可在網站或園區醒目位置采用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實時公開在線監控數據。
?。ǘ惩ü妳⑴c渠道。園區管理機構及環保部門應向社會公開環境污染舉報電話、電子郵箱,開通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加強與公眾的溝通交流。對涉及園區的環境信訪、投訴案件要及時調查、處理,答復反饋信訪人或舉報人。
園區管理機構和園區重點企業應建立與周邊群眾的常態化溝通機制,通過上門走訪、邀請群眾參與、聘請環保監督員等形式,聽取群眾對園區環境保護的意見和建議。
八、嚴格落實考核問責
(二十四)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各市、縣(區)政府要切實擔負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履行對環境實施統一監管的職責,加強對園區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分解園區污染防治目標和重點任務,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確保園區環境保護各項目標任務完成。要明確負責園區環保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落實園區環保管理責任。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組織開展園區環境保護情況排查,并結合實際,科學制定園區環境綜合整治方案。要根據輕重緩急,從當地污染最為嚴重、耗能最大的行業入手,交叉推進園區污染防治工作。
全省各級環保、發改、工信、住建、國土、水利、安監、公安等部門及園區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的監管責任,認真按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做好園區環境保護相關工作。省環保廳要根據本意見,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指導推動各地實施園區污染防治工作,堅持集中整治和長效監管并重,鞏固工作成果,嚴防污染反彈。
園區企業要進一步強化污染治理的責任,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落實環境監測、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運維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實施污染治理、設施運維,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ǘ澹﹪栏窨己俗坟?。省環境保護委員會每年組織開展對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考核,考核結果報省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園區,省政府將約談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責令整改落實。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嚴重破壞和重大社會影響的,依據《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嚴格追究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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