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環評機構注銷資質后繼續完成已承接環評項目有關問題的復函
2016-3-22 10:59:22??????點擊: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環評函[2016]484號
江西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受理環評機構資質注銷前承接注銷后繼續完成的環評項目的請示》(贛環評字〔2016〕1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有關規定,環評機構資質注銷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繼續完成已受理的該機構主持編制的環評文件。對于環評機構注銷資質前已承接的項目環評,需向我部上報繼續完成的項目清單、項目合同復印件及申請文件,經我部審核同意后可繼續完成。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因脫鉤注銷資質的,注銷資質前已承接的項目環評,應按照《全國環保系統環評機構脫鉤工作方案》要求,將有關材料報省級環保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繼續完成。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3月15日
抄送:其他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 上一篇:2016年全省污染防治工作會議召開 2016/3/22
- 下一篇:關于開展“十三五”環保投資項目儲備庫建設工作的通知 2016/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