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十三五”環保投資項目儲備庫建設工作的通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文件
環辦規財[2016]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推進《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即將出臺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及國家和地方“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實施,加強環保資金項目儲備,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做好“十三五”環保投資項目儲備庫(以下簡稱項目庫)建設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圍繞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動計劃,加強頂層設計,及早謀劃“十三五”環境治理的重點工程項目,建立完善各級環保項目庫,提高項目儲備能力。建立項目動態調整機制,全面反映項目立項和實施情況,保障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順利完成。提前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審、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前期準備工作,確保資金到位后,項目能夠及時開工建設,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各地應按照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相關規劃,結合項目實施基礎,統籌安排重大環境保護項目實施。入庫項目應以解決本行政區域突出環境問題為重點,優先考慮納入國家相關規劃和計劃的重大工程項目。
分級建設,擇優支持。區分中央與地方事權,按中央項目庫和省級項目庫進行分級建設和管理。地方項目庫建設以省級環保部門為主,自行組織申報和審核;中央項目庫由我部建設和管理,項目來源于各省級項目庫。未納入項目庫中的項目,中央資金原則上不予支持。
合理排序,動態管理。入庫項目應根據項目前期工作基礎和實施進展情況,按照輕重緩急、擇優遴選的原則進行合理排序,對延續項目和當年未安排的項目實行滾動管理。項目庫信息要及時進行更新,補充符合相關要求的項目,同時調出不再符合儲備范圍、無法實施的項目,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實一批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項目庫建設程序
(一)建設省級項目庫。各省(區、市)應結合落實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及“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組織開展省級項目庫建設,經過項目謀劃、編制項目總體實施方案、申請或征集項目入庫、專家評審、入庫儲存等環節,最終形成省級項目庫項目清單;未通過審核的項目應及時反饋申報單位。具體流程可由各省(區、市)自行確定。
(二)建設中央項目庫。各省(區、市)對已納入省級項目庫的項目進行擇優篩選,擬申請中央資金支持的項目匯總報送我部。我部組織對各省(區、市)報送的項目進行審核,符合入庫條件的納入中央項目庫,并將相關信息及時反饋各省(區、市)。
(三)分類建設項目庫。根據各環保項目特點,分別設立大氣、水、土壤、重金屬及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不同類型項目庫(項目清單見附件)。其中,水污染防治項目庫建設按照《環境保護部、財政部關于開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項目儲備庫建設的通知》(環規財〔2016〕17號)執行。
三、工作要求
(一)按季度更新項目庫信息。各地要高度重視“十三五”項目庫建設,盡快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項目庫建設的管理和技術支持單位,確定工作負責人和聯系人。做好本地區項目儲備和相關項目的方案編制、審核和報送工作,按照動態調整的儲備機制,每季度對入庫項目進行更新。同時,項目庫建設應結合三年滾動投資規劃,做好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銜接,定期協商調度。
(二)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各地應積極推進項目謀劃、前期準備、方案批復、開工建設等各階段工作,盡早開展具體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招投標等前期工作,為項目及早開工創造條件,提高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強績效考評。項目庫建設成效將作為項目投資安排、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我部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項目儲備質量好的省份,商財政部給予一定的項目前期經費獎勵,總結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對項目儲備質量差的省份,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減少安排相關環保資金。
(四)請各省(區、市)環境保護廳(局)于2016年4月15日前將省級項目庫建設情況及相關環保項目報送中央項目庫(電子郵箱:touzichu@mep.gov.cn)。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3月15日
抄送:財政部辦公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3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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